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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蒋建勋与被执行人张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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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建勋,男,汉族,1959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张友文,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蒋建勋与被执行人张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友文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蒋建勋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至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王明宝执行员王红宝执行员雷家顺

书记员:侯伟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