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虹,女,1968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郭平,女,1971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胡建涛,男,1968年2月7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海虹与被执行人郭平、胡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平、胡建涛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郭平拒不到庭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行长王明宝执行员胡伙金执行员雷家顺
见习书记员:陈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