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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郝婕与被执行人徐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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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婕,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明,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慧,女,1968年7月7日生。

申请执行人郝婕与被执行人徐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到,徐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张慧无车辆,其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号X幢某单元XXX室的房屋及某某路X号地下车库负二层71X号车位已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耿晔兄执行员俞兆丰执行员崔建

书记员:卞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