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将国生,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冀守帅,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申请执行人将国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向我院申请执行冀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并按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马松
书记员::宋长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