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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将国生与被执行冀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8)召法执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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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将国生,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冀守帅,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申请执行人将国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向我院申请执行冀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并按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马松

书记员::宋长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