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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彦会与被执行人邵存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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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彦会,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邵存姐,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彦会与被执行人邵存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1)正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正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树林

书记员:曹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