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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猛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矿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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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猛猛,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矿区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猛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矿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树林

书记员:曹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