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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贾敏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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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敏菊,女,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敏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