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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书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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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书伟,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负责人李广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书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