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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芮和发与朱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2013)句执字第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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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芮和发。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玉喜。

申请执行人芮和发与被执行人朱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3793元,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琴审判员:骆志勇审判员:戴遐宾

书记员:樊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