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曹重武等与许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重武,男,193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王明琴,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曹香龙,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曹影影,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许力勇,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重武等与被执行人许力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