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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薛文江与王景飞、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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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文江,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王景飞,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文江与被执行人王景飞、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北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北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