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祖光。申请执行人:黎祖军。申请执行人:黎祖勇。申请执行人:黎素萍。申请执行人:黎祖照。申请执行人:黎祖庆。申请执行人:黎祖健。申请执行人:廖群英。被执行人:冯国庆。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执行黎祖光、黎祖军、黎祖勇、黎祖勇、黎素萍、黎祖照、黎祖庆、黎祖健、廖群英诉冯国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黎祖光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冯国庆现在梧州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昭法执字第2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光审判员:廖仁华审判员:徐立华
书记员: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