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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洪才与翁联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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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洪才,男,生于1977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翁联志,男,生于1958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才与被执行人翁联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联志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翁联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存款365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莲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