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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春远与牟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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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春远,男,生于1957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牟汝刚,男,生于1960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远与被执行人牟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汝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牟汝刚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莲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