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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人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高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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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金。被执行人李光。被执行人耿秀莲。被执行人赵训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与被执行人李光、耿秀莲、赵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光、耿秀莲、赵训海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1)章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焦小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