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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周芳与被执行人彭松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汉台执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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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芳,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松峰,男,1937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4634.33元;(2)负担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484元。合计107018.33元。如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松峰的存款或收入107018.33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