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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学青、孙万朋、孙万飞与被执行人张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2)西执字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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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学青,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孙万朋,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孙万飞,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兴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申请执行人孙学青、孙万朋、孙万飞与被执行人张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8849.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月3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2)西执字第230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执第230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李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