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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跃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枞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观执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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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跃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应南

书记员:宋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