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跃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应南
书记员:宋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