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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开芳、陈登秀、杨燕、杨平与赵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叙永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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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开芳,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登秀,女,生于1939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燕,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平,四川省叙永县人。法定代理人王开芳,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杨燕、杨平之母。被执行人赵贵荣,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贵荣在银行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贵荣在银行的存款107636.01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陆佰叁拾陆元零壹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王开亮代理审判员:赵振宇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