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开芳,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陈登秀,女,生于1939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燕,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平,四川省叙永县人。法定代理人王开芳,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杨燕、杨平之母。被执行人赵贵荣,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贵荣在银行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贵荣在银行的存款107636.01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陆佰叁拾陆元零壹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王开亮代理审判员:赵振宇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