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青,男,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国英,女,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青与被执行人王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英未按我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保证金2.6万元交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国英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保证金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允国
书记员:刘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