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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士杰与周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易法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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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士杰,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被执行人周术文,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易县人,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廊广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术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术文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术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784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小亮

书记员:张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