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强,男。被执行人党忠苗,女。
王强与党忠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返还48391.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赔偿款48391.44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玉平审判员:王凯审判员:李建余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