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晓文,男,生于1971年8月6日。被申请执行人杨牡丹,女,生于1947年2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李金霞,女,生于1975年3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刘欣,女,生于1995年1月17日。被申请执行人刘娟娟,女,生于1996年1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刘力,男,生于1999年6月24日。
杨牡丹、李老虎、李金霞、刘欣、刘娟娟、刘力与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张向前、杨晓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文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返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凯审判员:李建余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于胜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