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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书庆与田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商区法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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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书庆,男,生于1947年11月18日。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张书庆与田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书宝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140822.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将赔偿款140822.4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张书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赔偿140822.45元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凯审判员:李建余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于胜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