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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俊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商区法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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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俊红,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负责人白晓岗,公司经理。

赵俊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俊红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赔偿197412.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赔偿款197412.37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徽审判员:王凯审判员:李建余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