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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新平、罗斌、罗婷与范来发、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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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新平,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系罗新平之子。申请执行人罗婷,女,系罗新平之女。被执行人范来发,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北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李秀田,系车队对长。

罗新平、罗斌、罗婷与范来发、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新平、罗斌、罗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929.15元。因二被执行人财产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故本院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