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新平,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系罗新平之子。申请执行人罗婷,女,系罗新平之女。被执行人范来发,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北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李秀田,系车队对长。
罗新平、罗斌、罗婷与范来发、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新平、罗斌、罗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929.15元。因二被执行人财产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故本院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