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任江涛。
李丹与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江涛支付赔偿费3524.40元,受理费580元,合计4104.40元。申请人李丹已经领取4104.40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杨丹锋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