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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丹与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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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任江涛。

李丹与任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江涛支付赔偿费3524.40元,受理费580元,合计4104.40元。申请人李丹已经领取4104.40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杨丹锋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