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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某某与平安财险十堰中心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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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负责人蒋某某,公司总经理。

申某某与平安财险十堰中心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第一项被执行人赔偿1808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十堰中心公司自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玉平审判员:赵徽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