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江涛,男。被执行人李森,男。
任江涛与李森、李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江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李森赔偿任江涛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森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玉平审判员:王凯审判员:李建余
书记员:王卫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