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永,男。被执行人赵俊红,男。
赵俊红与廖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返还612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赔偿款6126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7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徽审判员:王凯审判员:李建余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