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王功与田海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功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99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案款19994元。案款现已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中有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王世武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