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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执字第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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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法定代表人刘继业,主任。被执行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邴海英,局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滕野

书记员:谢春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