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阳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蓬勃,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巍,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5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3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2013年9月15日前返还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分配(2013)深福法执字第5510号案件银行扣款,本案分配得款为人民币13492.03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卫良执行员黄伟强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