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岳军与青岛麦捷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胶执字第1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麦捷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军与被执行人青岛麦捷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胶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周兆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