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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风元与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胶执字第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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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风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胶州市广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于得水,该中心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