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风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胶州市广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于得水,该中心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