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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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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0元、执行费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