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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隋奎明与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利执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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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隋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隋奎明与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东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饭费5799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区国土资源局有油田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时家村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区的油田占地款20000元(井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