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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健、王菊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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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东彪。被执行人曹健,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菊仙,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健、王菊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曹健、王菊仙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658.5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健、王菊仙银行存款人民币3,708.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