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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唐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元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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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钟继红,系该院院长。

组织机构代码:43184507—2。地址:楚雄市鹿城南路318号。被申请人唐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生于1971年9月15日,住元谋县。被申请人杨梅,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生于1973年8月1日,住元谋县。

本院在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与唐成、杨梅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679.29元,案件受理费366.32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合计20245.61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成、杨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其名下均无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元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兆林审判员:李大荣审判员:杨金荣

书记员:张光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