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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鲍修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威执一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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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鲍修国,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修国已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3)威仲字第14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