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鲍修国,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修国已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3)威仲字第14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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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鲍修国,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修国已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3)威仲字第14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