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魏雄文,主任。被执行人蒋平,女,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03号原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蒋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支付。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平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现无法处理,除此之外,对房屋、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0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国审判员:黄为忠审判员:陈林
书记员:陈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