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川。被执行人东港市明和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容秀。
申请执行人张桂川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明和金属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桂川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8011.52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