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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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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金和。委托代理人焉明军。被执行人郭艺。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郭艺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14.7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