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286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江埭**祥云公寓**。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仁忠、孙雪玲,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荣华,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3329.7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498.75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017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16。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