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江市东赢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3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东赢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源。被执行人深圳市纳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东赢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纳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晶磊执行员李雯执行员平建明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