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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奥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新东方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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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新东方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东方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强西路信用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奥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9923.76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