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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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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商务大厦**负**。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集贤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

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27753.2元、滞纳金218325.96元、诉讼费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启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6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