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州景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永冷执字第34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景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海林,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永州市祁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永州景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海林向申请执行人永州景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970.4元。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海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恩祖审判员:何永恕审判员:刘爱华

书记员:秦飞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