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秀玲,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西阿超中心小学,住所地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卢秀玲与被执行人隆化县西阿超中心小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秀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西阿超中心小学履行给付1.134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王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