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凯,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李建英、涿州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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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凯,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李建英、涿州市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